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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联合国秘书长的第三封公开信

已有 82 次阅读2015-6-3 13:24 公开信

安南先生并国际刑事法院及各缔约国:

我的控诉和给联合国秘书长的公开信已经到了联合国,我控诉的是一件惨无人道的案件。二十多年来,被告单位十几个人利用那台与我的脑神经无线连接的机器,非法跟踪、监视我的思想和行动,窃取他人的隐私和不幸,非法地搞不堪忍受的人格凌辱和精神折磨、非人道主义的法西斯式的精神迫害。他们犯的是危害人类罪,根据罗马规约第三十三条,是要判刑的。他们并无司法的豁免权。

国际刑事法院是正义的法院,是人类的希望和梦想。对于所在国不提起公诉的案件,人们有了另外一个申诉的地方,是天无绝人之路。

如果国际刑事法院依法判被告单位那十几个人有期徒刑,央央大国的司法制度将会以什么理由为他们抗诉呢?

或许央央大国的司法制度会以被告单位创造了人间奇迹的理由为他们抗诉。那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当今世界已经创造了原子弹、氢弹,如果有人创造了另一个人间奇迹,发明了当量更高的什么弹,往北京城里扔二颗,权势者们又会有什么感想呢?难道他们会认为不可以判有期徒刑吗?

或许央央大国的司法制度会以被告单位那十几个人二十多年来丧心病狂地迫害受害人,也付出了很大牺牲的理由为他们抗诉。那简直是司法大笑话。曾记否?“9.11”事件中,那些驾机撞向世贸大厦的亡命之徒,他们不也是付出了巨大的牺牲,难道可以认为他们无罪吗?

或许权势者们会蛮横地说,那十几个人是我们喂养和包庇的疯狗、毒蛇,如果一定要判他们有期徒刑的话,宁可退出缔约国。诚然,央央大国在无记录表决时是投了反对票的,但在最后也是签了字的。而《世界人权宣言》则是1948年通过并颁布的,至于《联合国宪章》却是1945年签字和生效的。难道权势者们为了包庇那十几个人,也宁可退出联合国吗?例如这类法例,如果不靠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或许是靠军事制裁和经济制裁解决的。

在这里,一票否决权用不上。是配合国际刑事法院办案呢还是做国际无赖,全世界人民是会看清庐山真面目的。

我诚恳地请求各缔约国和全世界人民支持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此案。还法律一个公道。

 

受害人:黄弟禧

2004年6月29日

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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