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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动取款机多吐出钱来,该不该要?

已有 1962 次阅读2009-5-25 18:57

最近看到Alice妈妈的一则有关华人携款潜逃的消息,有人回复说不属“不义之财”,“不义之财,非吾有也。”即不合理的,不该我所得的钱财。故转载此篇以戒世人:
 
[转载]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王某用工资卡(卡上仅有上月工资1400元余款)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去取钱,无意中错将200元摁成了2000元,正当他要将取款的数额改回时,自动取款机中突然给出钱数。王某拿起来数了数,是2000元,遂王某连续用此方法从工资卡中盗刷了1万余元。对于此案中王某盗刷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作为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自动取款机出错给出钱时,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继续对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实施相同的行为,盗刷了1万余元,骗取了数额较大的银行财产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银行存在重大过失,误将自己的钱给了王某,但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较大数额的钱财据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作为一个机器,不具有人的意识,只是机械的按照人的操作步骤完成任务,没有识别“对”于“错”的能力,不会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给出钱财,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银行卡中的钱财并非王某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也不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王某作为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工资卡上只有1400余元的情况下,继续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实施取款行为,主观上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行为属于秘密窃取银行较大数额的钱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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