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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两百周年记

已有 466 次阅读2012-2-7 14:56 法律资讯

历史是人类文明的记忆;记忆是社会进步的力量。

法兰西,一个酷爱历史传统的民族。在这块呈六边形的土地上,几乎每年均有若干纪念人类精神进步的人物与事件被定为国家庆典。例如:2002年的维克多•雨果诞辰200周年,2004年的乔治•桑诞辰200周年和民法典颁布200周年。

在拿破仑的积极推动下,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颁布[2]。值此200周年纪念之际,我们不得不重温的是已经成为和“滑铁卢”一词同 样闻名的一段与拿氏有关的文字。那是在这位法兰西皇帝被英国人囚禁在孤悬南大西洋的圣赫勒纳岛上时,拿破仑对自己历史功绩的自评:“我真正的荣耀,不是曾 经赢得过40场战役:滑铁卢最终把所有这些胜利一笔勾销。那真正不能被从记忆中擦去的、将永存于世的,是我的民法典。”

这是一部调整法国人生活所有细节的法典。我们回顾其演变过程等于重现了法国社会200年来的历史。从依附于夫权的妻子到今天与男性平权的妇女,从传 统家庭到民事团结契约[3],从家长制到子女权利,从自由本位到国家本位。不过,今天的欧洲一体化却给法国民法典带来了真正的威胁,欧洲联盟法律的进一步 一体化也许会最终吞并拿破仑40场战争之外的这个唯一“永存于世的”荣耀。

适逢拿翁巨制200周年华诞,对大陆法系的这个开山经典加以重温、并以当代人的眼光重加品味,无疑对正在进行的中国大陆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子筱先生将纪念法国民法典200周年诞辰的部分学者论述作一汇集,遂成本文。

一、拿破仑法典200年概观:

从篇幅上来看,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共分为《人法》、《财产和所有权改变的的不同方式》、《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法》三编,计2281条。直到 2002年,该法典才增加了一个专门规定特别适用于印度洋上的一个海外领地Mayotte的技术性条文的第四编[4],篇幅因此扩展到2302条。

关于编制民法典的最初理念,可以回溯到封建王权统治的旧制度下。早在那时,就曾经有法律家梦想统一法国的私法:这是个存在于分别适用习惯法和制定法 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支离破碎的规范总体。为了实现这一梦想,大革命后掌权的执政府第二执政Cambacérès[5]曾经先后提出过三个草案(1793, 1794 和1796年),但是均遭大革命时代国民议会的否决。

在拿破仑的推动下,一批支持新制度的法律家积极参与完成了民法典的最初起草工作。拿破仑的雾月十八政变成功之后,又重新启动了法典编制程序。起草工 作交给了一个由Tronchet, Portalis, Bigot de Préameneu和Maleville四人组成的政府委员会。该委员会连续5个月的工作最终结出了硕果。

从1804年到1884重新规定离婚制度(在1816年曾遭废止),法国民法典在其头80年里基本上没有重大变化。在第三共和国时期 (1871-1940)该法典经历了重要修改;尤其是在1938年取消了有关夫权的规定。另外从1904年就有人提出大修的建议,直到二战结束后的 1945-1962年才再次提起相关动议。最终选择的是法典的重铸之路:受到著名民法学家Carbonnier的影响而提出的一系列重要立法相继通过 (1964-1975)。随后对民法典条文的修改,又把前述重要立法的内容纳入了拿破仑法典。这一修改进程一直持续至今。目前,1804年民法典的原始条 文中大约一半已经为新条文所取代。

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超越了其领土。首先,在1804-1815年间的荷兰王国;在今属德国的莱因联盟,一直到1900年德 国民法典生效才停止适用;在日内瓦,直到1912年瑞士民法典生效之日为止;在设立于意大利境内的国中国——吕克大公国(principauté de Lucques)一直到1866年;在波兰一直到1946年。并且直到今天,经过多次修改后拿破仑法典依然适用于比利时和卢森堡。

在现代法制史上,法国民法典具有世界性地位。越过拿破仑帝国在欧洲的版图,其影响遍及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

二、法国民法典的精神

2.1历史延续性。民法典为集聚多种法律文化资源之大成者。

在称帝之前拿破仑的正式职务是法兰西共和国的第一执政。他所选任的司法顾问们均是对流传千年的私法造诣高深的饱学之士。为了编制民法典,他们穷尽了 历代传承并且不断更新的民法学:包括了优士丁尼大帝(empereur Justinien)《学说汇篡》以降,法国大革命之前旧制度下著名法律家们(如:17世纪的Domat 18世纪的Pothier)的重要学术论述;还充分利用了“法治的本土资源”—— 斟酌巴黎和外省的重要风俗、习惯入律,实际上大大完备、丰富了罗马法律文化遗产的内容;法律起草者们也没有忽略大革命时代的革命对象教会法合理因素的吸 纳;此外当然还包括自然法、启蒙时代思想在内的哲学成果,或者王权时代适合商品经济的重要律令。这样一部法典自然是前无古人的集大成的作品了!

2.2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平等:缔约人,未成年人,特别是作为继承人的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自由:依然是缔约人的自由,除了公共秩序保留。等级和限制的废除,人与人之间奴役关系的废止。

世俗化:民事法律地位的确立、去宗教化的民事婚姻,所有这些归属于国家管辖而不再属于教会。也正是由于这一变化,进一步与自由原则相结合:依据夫妇的个人意志实现离婚自由成为可能。

其精神实质依然是对个人主义的高扬。在这一点上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预见了我们今天的个人本位和消费主义的社会环境。法典强调,个人独立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过错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所建立的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是今天人类社会的基础。

最后,民法典的精神还体现在的方法论上。起草者竭尽全力使得法律本身达到最高程度的理性化——使其成为基本公理。这才是民法典的独一无二的形式和简洁明了的语言的来源。民法典的方法论继受了笛卡尔思想风格。

2.3 尽管政治制度变化不居、后续改革接踵而来,民法典的精神却始终没有丢失。这主要反映在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重新调整法律主体的地位,宣告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或者使其适应当代经济生活的要求——比如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方面、或者乡村继承方面。但是这些调整都没有动摇法典的基础。

当然,上述变化不是没有代价的。第一,劳动、消费等领域专门法典的制定导致了不平等的回归。其次是部分章节的老化,尤其是债法、物权法。但是这些并没有否定民法典奠定的模式。因此Carbonnier强调:“它(民法典)是一个记忆的王国,法国法律史之结晶”。

2.4 民法典的精神与判例、学理

正是这种自由、平等的精神才保证了民法典的生命力。“高龄”法典青春活力的源泉,还应该归功于一个非同寻常的角色,那就是法官。民法典的重要起草人 之一的Portalis在其立法说明中强调了法官的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他们的无止尽的神奇技巧,通过对立法者设定的抽象、一般的条文的阐释,不断重新赋 予这些固定不变的条文新的意义,甚至演绎出原立法者压根就不可能想象出来的适应现代生活条件的效果。”因此,民法典的精神也包括对法官的信任。许多法国学 者向往着这么一天的来临:“判例(jurisprudence)成为和制定法几乎同等的法律渊源。最终只要判例是建立在法典基础之上的,同时不会从性质上 歪曲法律原则,为什么不可以确立某种程度的判例法呢?”[6]

学理同样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从民法典颁布那天开始,法学院的精英:注释法学家们就开始了解释法条以帮助法官进行创造性的法律适用。这是持续了两 个世纪的非同寻常的法学家和司法官之间的智力协同。司法判例文集、最高法院庭审过程、法律顾问的报告、检察官的结论,所有这些都能够相互佐证这种事实上的 合作关系。

三、民事权利的圣经、政治权利的枷锁

3.1作为“大一统”工具的拿破仑法典

那种认为民法典浸透了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观点是想当然的猜想。这两者真正取得辉煌胜利的年代还要推后,大约等到了19世纪中叶。拿破仑和他的法律 家们关注的核心其实是结束大革命带来的混乱,以重建一个权威统治的“社会控制”体制。事实上在这种威权体制下,个人意志面对国家社会利益是没有一席之地 的。民法典的一位主要起草Portalis曾说:“涉及到法权,个人什么都不是”。“意思自治”在当时的民法典上根本就不存在。

该法典塑造了法兰西民族本身以及去基督教的现代世俗国家。巴黎高等师范的法律史教授Jean-Louis Halpérin[7]认为:民法典在法兰西民族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它在法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所有法国人不论其社会阶层、宗教信仰或者 居住地域,均被置于同一法律的调整之下。基于此,民法典其实是法国大革命的遗产。它最终实现了国家、民族以及法律的统一。200年过去了,以至于面对巴黎 街头行走的各色人种,外国人不得不疑惑地问道:一个标准的法国人长的是什么样的呢?的确,今天的法国人绝非单一的白种人形象。依照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精 神:任何人,只要他认同法兰西共和国的理念,融入法国文化,说一口流利的法语,就是一个地道的法国人了。

3.2 “权利平等”、“保护个人私有财产”

法国民法典呼应落实了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宣言》。然而在家庭法方面,法典反而逆大革命时代的潮流而动。比如,在家庭中夫权和父权的重新确立;对 已婚妇女解放进程的叫停;虽然在法律上女性取得了差不多与男性平权的地位,然而单身女性一旦结婚就成为与未成年人和疯子一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们既无 权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出庭诉讼,或者未经其丈夫事先明确授权而管理其财产。家长可以决定将其16岁以下的子女送进监狱,不存在任何的法官的监督。剥夺 自由的期限以一个月为周期,可以续展。另外,离婚比起大革命期间更为困难,而且离婚的条件也明显的男女不平等。民法典比起大革命时代的精神是保守的。它受 到了权威主义的强烈影响,国家利益的考量贯穿其间。

不过,法国民法典之父们的起草艺术在于:他们让个人特别是社会名流、小资产阶级们相信自己享有一种民事自由,尽管没有政治自由。正是这一良苦用心, 加之19世纪的自由主义潮流,使得个人能够自由作出选择。应该指出的是,民法典的自由主义阶段同样是短暂的。从19世纪末开始直到今天,特别是伴随着社会 法和劳工保护法的兴起,社会本位再次压倒个人本位占据主流。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其他国家,纯粹的自由主义本位在历史上几乎是昙花一现。

四、200寿诞之后的民法典

4.1 长寿的另一面是衰老

法国民法典的生命力来自其语言。起草者选择的语言模式是相当具有概括性和弹性的,他们避免进入容易发生变动的技术性细节、借以对抗时间的考验。这种民法典的经典用语一时之间引起了19世纪文学家和整个欧洲的法律家们的欣赏。

民法典的这一长寿秘诀解释了其一多半条文历经200年基本上没有变动的神秘事实——重新阐释这些条文解决了适应时代演化的问题。然而从负面来看,这 样一部历经修补和重新阐释的民法典其实也差不多到了崩溃的地步。为什么这么说呢?1804年创制的是一部贯穿了统一的法律精神、各个条文逻辑一贯、内在和 谐的法典。到了今天,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对旧条文重新阐释的和加满了新条文的补丁连补丁的集合体。我们有理由对其内在和谐体系、可读性的缺失、或者还有民法 典的本身实用价值产生质疑。

还有,民法典中越来越多的大块“补丁”已经超出了民法调控范围。处于法典之外的大量特别民事立法的衍生,新生专门法典的出现——比如《劳动法典》《消费法典》《环境法典》等,以及欧洲法、国际法的发展大大弱化了民法典从前在法国法上曾经占据过的中心地位。

4.2 国际影响力的衰减

法国民法典衰老的另一个必然结果是其国际影响力的下降。近年来俄罗斯所通过的新民法典已经转向了德国模式,并且部分上受到英国法的影响。还有,从 19世纪以来就深受法国民法典影响的罗马尼亚民法典,在即将通过的新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中,邀请的是魁北克法律家而非法国人。未来世界看重的不是艺术古董, 试图抱残守缺的坚持古老传统恐怕难以为继了。相反,积极展开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交流以寻找更新道路是必然出路。而欧盟统一民法典的计划迟早会终结法国民 法典的历史。

一部统一的欧洲民法典固然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出炉。特别是像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与各自的风俗习惯、社会环境和宗教传统相对应的各国文化的差异依然存在 于南欧、北欧之间。不过,深层次的变化一直在进行着。今天的欧洲联盟内部法律观念传播速度非常迅速。例如,前文提到的Pacs制度,我们非常吃惊地发现: 十年前还是禁忌的一个领域,已经在短短的几年内在大部分欧洲国家取得了法律地位。再如稍早对于离婚,哪怕是最为保守的欧洲国家也都已经废除了天主教的禁 忌。对于堕胎法禁的解除也是一样——除了爱尔兰之外。当然,欧洲民法的统一同样少不了欧洲法院系统的司法过程。这样一个法律领域的创新对于痴迷于拿破仑法 典传统的法国学者同样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注释:
[1]Jean-Louis Halpérin, ancien Doyen de la Faculté de droit et de sciences économiques de Bourgogne Professeur à l’Ecole normale supérieure Président du Comité scientifique, groupe “Exposition”;L’Express du 08/03/2004 1804-2004 Ce Code civil qui a fait la France propos recueillis par Ilana Cicurel ;Pierre-Yves Gautier ,Aubry et Rau, Cours de droit civil, T. I, 6è éd. par E. Bartin, § 16 ; J. Carbonnier, Le Code civil, in Les lieux de mémoire, dir. P. Nora, vol. 1, Quarto-Gallimard 1997, p. 1331-1351 ; J.L. Halpérin in Dictionnaire de la culture juridique, dir. D. Alland et S. Rials, Lamy-PUF 2003, V° Code napoléon. E.M. Portalis, Discours préliminaire sur le code civil, édité par son fils, Joubert。

[2] 由民法典编纂委员会提出的草案,经过了各级法院的讨论后,交由国务委员会(Conseil d’État)进行修改——上百次会议的讨论,拿破仑本人亲自主持了一半并且经常参与讨论。然后再提交给立法机关审议。从这个角度来说,拿氏无愧于 1807年命名的《拿破仑法典》的荣誉。

[3] 关于民事团结契约参见笔者另文《性或非性之民事契约》。

[4] Ordonnance nº 2002-1476 du 19 décembre 2002 Journal Officiel du 21 décembre 2002 en vigueur le 1er juin 2004。

[5] Cambacérès (1753-1824),民法典的起草者,位列拿破仑之后的第二执政,雾月政变后任法兰西第一帝国司法国务大臣。

[6] 请参见笔者另文《判例在当代法国法上的地位》,将刊载于葛洪义教授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三辑,2004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 Coprésident du comité scientifique pour la célébration du deuxième centenaire de la promulgation du Code civil et auteur d’une Histoire des droits en Europe (Flamma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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